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DEV-113-斗簡-328-20241216-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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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28號 原 告 林益在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辰燁 被 告 吳明素 陳福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3時,在 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 判,茲因本件有再確認被告陳福麟就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或所有權之必要,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