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DEV-113-斗簡-348-20250109-2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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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48號 原 告 賴晉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景霖間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