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DEV-113-斗簡-350-20241224-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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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350號 原 告 永豐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山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煥華律師 被 告 陳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宣判, 茲因原告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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