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DEV-113-斗簡-398-20241226-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3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胡原通 周郁玲 被 告 莊阿祝 訴訟代理人 楊文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9615元,及其中新臺幣11萬6988 元自民國102年5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