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DEV-113-斗簡-401-20241231-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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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0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張嘉宏 訴訟代理人 黃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 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872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