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DEV-113-斗簡-423-20241128-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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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張紹宗 被 告 王惍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重簡字第6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 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逾新臺幣30 萬元之本息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民國) 本票號碼 發票人 112年5月23日 38萬元 112年7月23日 NO239105 張紹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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