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DEV-113-斗簡-426-20250312-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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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陳彥睿(更名前為陳俊元、陳宥廷) 陳棖聰 曾錫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曾錫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淑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彥睿、陳棖聰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曾錫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淑淬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陳彥睿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萬8,4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曾錫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淑淬所得之遺產範 圍內與被告陳彥睿、陳棖聰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