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DEV-113-斗簡-441-20250227-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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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41號 原 告 洪邦捷 被 告 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40、277號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 字第26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0,004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