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DEV-113-斗簡-464-20250220-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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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464號 原 告 廖孟琴 被 告 黃重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36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 字第22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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