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DEV-113-斗補-382-20241111-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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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蕭陳月 蕭俊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 告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 告 蕭平賜 蕭昌峻 蕭平鏞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