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DEV-113-斗補-393-20241108-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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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楊倩怡 被 告 太田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9,98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