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DEV-113-斗補-406-20241029-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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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06號 原 告 陳益聰 被 告 陳林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就 原告拆屋還地之請求,乃以土地永久占有之回復為目的,其價額 自應以被告占用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 為準,而因原告聲明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尚待地政機關實測方知 ,另就原告請求未繳租金之部分,原告亦未載明請求之金額,故 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 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 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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