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DEV-113-斗補-460-20250102-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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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楊德馨 被 告 陳璁翰 陳璁澓 彭升勇 張賜琴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號建號建物(門牌號 碼:彰化縣○○鄉○○村○○巷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並具狀說明系爭建物現在使用狀況(如使用目的或由何人居住在內等)。 二、原告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原告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應提出系爭建物價值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 行情、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證明)以查報上開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後,再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以補繳裁判費。 五、被告彭升勇、張賜琴均為拍賣取得系爭建物,原告應陳報本 件強制執行案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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