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DEV-113-斗補-460-20250214-2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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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楊德馨 被 告 陳璁翰 陳璁澓 彭升勇 張賜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璁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巷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卷附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63元【計算式:房屋課稅 現值24萬7,900元×持分比率1/30=8,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