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DEV-113-斗補-489-20241220-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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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范彥亢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譽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 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依卷附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萬9,000元【計算式 :房屋課稅現值12萬9,000元×持分比率1/28=4,607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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