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DEV-113-斗補-501-20241220-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程宣寧 被 告 杜俊輝 杜仙加 杜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俊輝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提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 原因事實記載「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曾科閎簽發……」,則本件之發票人為何人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說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