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DEV-113-斗補-516-20241231-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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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16號 原 告 黃淑廷 被 告 邱繼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繼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 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該案件審理 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19號判決無罪,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43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依上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