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DEV-113-斗補-518-20250205-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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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18號 原 告 劉麗蕾 被 告 劉奕良 劉晋佑 劉軒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劉奕良、劉晋佑、劉軒銘應將 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 範圍各10萬分之24744,分別移轉登記10萬分之505(起訴狀誤載 為10分之505)、10萬分之506、10萬分之506予原告所有,依上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按原告請求移轉之比例為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6萬8160元【計算式:依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3 號事件就系爭土地鑑定價值為3086萬867元×權利範圍(505/1000 00+506/100000+506/100000)≒46萬8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