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DEV-113-斗補-540-20250210-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40號 原 告 薛富元 被 告 洪永化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永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部分,應依後附表格一、二、三,陳明支出費用情形,提出相關證據。㈡原告應提出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前之在職證明,並提出車禍前5年之薪資紀錄。㈢原告請求車輛修理費用1萬元部分,應提出行車執照,並提出估價單或統一發票,並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㈣原告應陳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㈤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是否曾提起刑事訴訟?如有,請陳報向何警察機關報案或何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如已有刑事案件案號,請一併陳報。 三、原告補正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 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表格一:醫療費用 編號 科別 就診日期 繳費日期 醫療費用 所附證據(發票) 1 2 3 … 合計 表格二:看護費用 編號 看護日期 支出金額 所附證據(發票) 1 2 3 … 合計 表格三:交通費用 編號 就診醫院 交通工具 搭乘時間 支出金額 所附證據 (發票) 1 2 3 … 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