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DEV-114-斗小調-45-20250328-1
字號
斗小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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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調字第45號 原 告 鐘品博 被 告 陳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陳國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850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查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3,33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具狀陳報之事項: ㈠醫療費用部分: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分別至仁和醫院、大同中醫聯合診所、文心極緻皮膚科診所、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原告應陳明每家醫院之就診費用支出為何。㈡機車部分: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行車執照,前所提出之廣欣二輪工坊估價單,應將零件金額、工資金額區分。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即影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