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DEV-114-斗小-15-20250312-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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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5號 原 告 何佳諭 訴訟代理人 張紫琳 被 告 周楷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93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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