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DEV-114-斗小-17-20250312-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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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17號 原 告 林宏侑 被 告 張永靖 王廷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8,888元,及被告張永靖自民 國112年1月10日起,被告王廷維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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