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DEV-114-斗小-21-202503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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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家蓁 被 告 夏毓汝 夏生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88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