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DEV-114-斗小-3-20250220-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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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號 原 告 陳柏榕 被 告 葉庭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89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0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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