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DEV-114-斗小-34-202503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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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小字第3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羅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0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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