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DEV-114-斗小-44-202503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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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4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謝鈞豐即謝政宇即謝富兆 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 結,茲有將起訴狀重新送達被告之必要,爰指定於114年5月21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1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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