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DEV-114-斗小-55-202503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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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小字第55號 原 告 謝嘉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國泰世華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及送達文書,原告起訴程式於法自有未合。本院已依職權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調得該帳戶申設人資料在卷,且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以彰院毓斗民明114斗小字第55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後7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上開補正通知業於同年3月5日寄存於原告所在地警察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頭分駐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按,其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