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DEV-114-斗簡調-10-20250314-1

字號

斗簡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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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調字第10號 原 告 劉琇蓁 被 告 夏黎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黎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夏黎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572號過失傷害等罪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等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等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牌號碼MGR-5039號機車損壞之損失新臺幣(下同)3萬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具狀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用36萬1,908元:應以附表方式整理各次就醫日期、醫療院所、科別、金額等,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㈡原告請求交通費用(即車資)3萬0,711元:⒈計程車3萬元:應陳報往返之醫療院所、日期、金額,並提出計算式。⒉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交通務費711元:應陳報往返之醫療院所、日期。㈢看護費用45萬元:應陳報看護之日期、金額,並依診斷書記載之需受他人看護之日期提出計算式。㈣薪資損失132萬元:原告應提出醫師出具應休養5年之診斷書,並陳報實際已不能工作之日期。㈤精神慰撫金80萬元:請具狀陳報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㈥機車受損3萬元:原告應提出車牌號碼「MGR-5039」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㈦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即影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附表: 編號 就診日期 醫療院所 就診科別 金額 以下自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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