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DEV-114-斗簡-2-20250325-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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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欣達 被 告 蔡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宣判,茲 因原告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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