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DEV-114-斗簡-21-20250124-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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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21號 原 告 陳佩佩 陳俊宏 陳景瀛 陳秋雪 陳碧璇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 告 林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租賃契約書無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原 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 、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提高為 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