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DEV-114-斗簡-36-20250313-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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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36號 原 告 蔡佩純 被 告 蔡召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萬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萬7,5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