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DEV-114-斗簡-45-20250327-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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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斗簡字第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施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 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496元,及自民國93年1月18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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