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DEV-114-斗簡-59-20250314-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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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簡字第59號 原 告 郭韻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家惠、吳皋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記 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核算原告應繳之裁判費;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雖依同法第428條第1項規定,簡易事件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尚未能使本院明瞭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均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5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僅於同年月10日提出補正後起訴狀,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