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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5

案號

PDEV-114-斗補-115-20250305-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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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賴威廷 被 告 上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競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宇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4萬790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1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760元。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應詳細敘明原告取得支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準備書狀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並註明於書狀,及向本院陳報回執影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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