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DEV-114-斗補-18-20250314-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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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被 告 楊燦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燦亮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2,8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萬1,5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