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DEV-114-斗補-45-20250314-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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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45號 原 告 葉青旻 被 告 吉恩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應具體陳明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名稱,並說明被告自何時鎖原告之網路遊戲帳號、時間為何,並列印出相關證據資料。㈡原告請求慰問金20萬元,應敘明請求權基礎(即相關法律規定)。 三、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並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