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DEV-114-斗補-57-20250327-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57號 原 告 高湘雲 被 告 張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訴時以「銘銓和他的爸爸」為被告,嗣於113年10月14日提出補正狀,被告欄位改以「張麗卿」為被告,惟事實及理由欄內卻記載「張麗卿的兒子,因與我在視訊通話認識,並要我的聯絡方式,後面因急需用錢並向我借」,本件原告究係以何人為被告,原告應特定起訴對象,並提出被告張麗卿(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將起訴時所提出之光碟內容列印為紙本,並以文字說 明紙本對話內容之人、事、時、地、物,如與本件借款有關,應特別標記,並依補正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