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DEV-114-斗補-88-20250303-1
字號
斗補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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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斗補字第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所述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雖以甲○○為被告,惟未載明甲○○之住居所、年籍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及送達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提出書狀補正被告甲○○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提出更正後起訴狀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 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且按被告人數附具更正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