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HDM-113-交易-26-202411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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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侊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侊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