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HDM-113-侵訴-7-20250102-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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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費品璇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