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HDM-113-單禁沒-16-202412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經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 13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管(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貳捌公 克)及其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經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依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下稱澎湖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緝字第1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管(淨重0.3630公克,驗後淨重0.3628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戒毒偵緝字第1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管(淨重0.3630公克,驗後淨重0.3628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3年3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為證(見澎湖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0號卷第9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蓁 得抗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