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HDM-113-單禁沒-20-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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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 號、113年度他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74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36,010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七岸巡隊拾 得第二級毒品大麻74包,惟查無犯罪嫌疑人,而前開扣案之大麻7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毒品大麻74包(驗餘淨重36,010公克),經送驗後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藉前揭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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