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HDM-113-單聲沒-11-2025011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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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世慶(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而附表編號2 至3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 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 法院准予備查,此經本院調取112年度司繼字第70號卷證核閱無誤,是本案並無第三人參與沒收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於112年4月2日死亡,經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上開起訴書、判決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 定沒收。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供被告上開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取得之價金,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餘重8.1438公克) 2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 3 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