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HDM-113-易-23-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宏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 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許宏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