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HDM-113-簡-10-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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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華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54號、63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採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華方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本院113 年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所載內容。 未扣案之性影像隨身碟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華方與代號AD000-B112412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甲女)素不相識。許華方前因察覺其夫陳○○(與許華方已於112年11月離婚)與甲女有婚外情,遂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在陳○○位於澎湖縣○○市○○路00巷00號0樓住處,趁陳○○睡著之際,持手機側錄陳○○手機內其與甲女為性行為之影片及甲女裸體之影片(無故取得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部分,未據告訴)。嗣許華方自112年12月19日20時54分許起至同日21時10分許止,基於交付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甲女同意,接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影片傳送予友人葉○○。葉○○隨即將上情告知陳○○,甲女則經陳○○轉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暨澎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揮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許華方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甲女、證人陳○○、葉○○於警詢或偵查時指、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並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與影片截圖23張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無故交付他人性影 像罪。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內,接續傳送甲女之性影像予葉○○,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 三、審酌被告無故交付甲女之性影像予他人,已造成甲女心理相 當傷害,且犯後迄未與甲女達成民事和解,難認態度良好,惟兼衡被告僅將性影像傳送予葉○○1人,犯罪主觀惡性非重,暨被告罹有嚴重型憂鬱症,有卷附診斷證明書1紙可稽,身心狀況不佳,及被告於本院113年訴字第59號民事案件審理中自稱「高中畢業,家境清寒,目前從事臨時人員工作,月收入為基本薪資,目前獨自監護兩名國小的孩子,已離婚,不需要扶養父母」之被告智識、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有犯罪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所為上開犯行,係因處理夫妻間感情糾葛所衍生,應屬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3年。惟為避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並達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之意旨,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向被害人賠償而履行本院113年○字第00號民事判決所載內容。 五、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上開民事案件中自承另將上開性影像以電子檔存放隨身碟1只交予律師供證據使用等語(上開民事案件卷第133頁),是該只未扣案之隨身碟係屬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原留存於自己手機內及傳送予葉○○之上開性影像,均已遭刪除,此據上開刑案承辦員警檢視被告及葉○○之手機屬實(警卷第2-5、19-21頁),自無庸另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 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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