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HDM-113-聲-74-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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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丁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丁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翁丁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因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受刑人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7901號函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