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HDM-113-訴-11-20241114-3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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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冠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被 告 陳常作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1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冠宏、陳常作均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冠宏、陳常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吳冠宏、陳常作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者,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及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但未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在案。 二、茲因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吳冠宏、陳常作後 ,被告吳冠宏、陳常作均同意延長羈押。本院審酌上開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均自113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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