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HDM-113-訴-16-202410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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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瑞玲於民國106年4月1日至111年5月3 1日擔任「○○○○○○○」民宿(址設澎湖縣○○市○○里○○○000號,下稱本案民宿)之副館主。被告於109年2月3日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民宿「主管專用帳號」之密碼後,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設備之取意,接續於109年2月3日、2月6日、2月7日、5月27日、6月30日、8月3日、8月11日、8月18日、8月22日、8月28日、8月31日及9月1日之期間,未經本案民宿負責人韓○○或館主馬○○之同意或授權,無故輸入前揭專用帳號密碼,而以此方式入侵本案民宿公司電腦之「Traiwan」訂房系統之主管介面。被告另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9年8月18日21時13分許,以前揭方式登入「Traiwan」訂房糸統後,逕自查閱本案民宿於107至109年度之營運統計資料並進行截圖,再將截圖檔案3張存放於該公司電腦之「vera○○○○」資料夾内,足生損害於韓○○及馬○○對該系統資料之管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罪嫌、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季瑩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