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HDM-113-訴-23-20250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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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號 被 告 鄭字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