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HDM-113-訴-23-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號 被 告 鄭字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