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HDM-114-原訴-1-2025021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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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明翰 蕭冠宇 蔡亞晉 許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 偵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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